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障礙者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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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等級
1.
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六0四六四四六號公告
2.
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八八0二七五八三號公告修正
3.
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九000三二0九五號公告修正
4.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九一00一四七九九號公告修正
視覺障礙
聽覺機能障礙
平衡機能障礙
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
肢體障礙
智能障礙
重要器官失去功能
顏面損傷
植物人
失智症
自閉症
慢性精神病患者
多重障礙
頑性(難治型)癲癇症者
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,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
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
名稱
定 義
等級
標 準
備 註
平
衡
機
能
障
礙
因平衡器官如感覺神經系統、前庭神經系統、小腦脊髓基底核或其他中樞神經病變,引致之長久持續性之平衡障礙。
重度
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坐立者。
中度
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站立者。
輕度
平衡機能障礙致步行困難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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